会员条例
第一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单位会员:凡在长沙地区从事风景园林绿化工作,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本会活动,缴纳本会会费的,经书面申请可批准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个人会员:凡热爱或从事风景园林绿化事业的社会公民,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本会活动,缴纳本会会费的,经书面申请可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七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