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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园林20人论坛(首次)方案 2019-11-28
- 关于催缴2019年度会费的通知 2019-11-2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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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园博会申办、组织实施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展园(以下简称园博园)运营维护管理,保障园博会各项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博会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综合展示国内外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新理念、新技术、新成果的国际性展会。
第三条 园博会以园博园为主要展示场地。
园博园建设应因地制宜,改善提升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自然风貌和山水格局,彰显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传承中国历史文化和营城理念。
充分利用新理念、新方式、新技术、新材料展现城市现代化建设成果。鼓励承办城市通过生态修复方式建设园博园。
园博园展馆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采用智慧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环保材料等新型建造方式,展示城市建筑水平和宜居生活环境。
第四条 园博会以展览、展示活动为主,重点展示城市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成果,展示新时代城市转型发展和城市美好生活,展示人居环境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的经验做法,展示美丽宜居、绿色生态、文化传承、智慧创新、安全有序新型城市建设的示范案例。
第五条 展会期间可结合展会主题开展多元参与的高层论坛、新技术新产品新标准发布、学术交流、技能竞赛、技艺展演等活动。
园博会国际高层论坛应汇集国内外及社会各界智慧,聚焦历史文脉传承、生态保护修复、人居环境改善,以创新引领未来城市发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园博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
园博会由承办城市人民政府、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承办。直辖市承办时,其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具体承办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邀请国务院相关部门、国内外有关组织、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参与主办或协办。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园博会第一主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社会各界参与园博会,推动园博会创新发展并不断增强国际影响力;
(二)组建园博会组委会、指导委员会,授权并监督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监督指导园博园后续利用和保护管理。
第八条 承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园博会的第二主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承办单位提供相关指导服务,督促承办单位兑现申办承诺书中的承诺,按期完成筹办和运营各项工作;
(二)协调与园博会相关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直辖市人民政府主办时,应主动兑现申办承诺。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主办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园博会总体方案,园博园选址、设计方案,展后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园博会开闭幕式、展览展示、高层论坛等活动方案,报组委会审定后实施;
(二)成立专门的筹办机构,具体负责园博会筹办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园博园相关建设工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三)开展园博会宣传推介,组织园博会展览展示、高层论坛等活动;
(四)负责保障园博会筹办和园博园运营维护管理经费,积极配合组委会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满足园博会需要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负责园博会举办期间安全保障工作;
(五)协调参展方参展工作,督促工作进度并监督质量,为参展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后勤保障;
(六)做好园博园的后续利用和保护管理。
第十条 协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组织园博会展览展示、高层论坛等活动;
(二)协助组织园博会宣传推介;
(三)协助组织园博会技能竞赛活动;
(四)协助邀请相关国际组织和专家参加园博会等。
第十一条 园博会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园博会组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领导园博会筹办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审定园博会总体方案,园博园规划设计方案,展后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
(三)审定园博会开闭幕式、展览展示、高层论坛等活动方案;
(四)组织召开园博会新闻发布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五)听取园博会筹办期间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时协调解决筹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园博会指导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园博会的筹办和组织实施以及重点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和评估,协助做好园博园相关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查、论证。
第十二条 园博会举办时间由承办城市人民政府商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直辖市承办时,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
会期一般为3至6个月。
第三章 申办和筹备
第十三条 园博会采取自愿申办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届园博会开幕前2年组织申办工作。申办城市应具备举办大型国际性综合展会的经验及组织和经费保障能力,能够根据展会需求统筹建设园博园、主要展馆及相应配套设施。
在城市绿色发展、生态修复、特色风貌保护、智能化建设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积极参与往届园博园展园建设的城市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符合申办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直辖市申办时,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申办园博会应提交城市人民政府承诺书、申办报告并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
第十五条 申办期限截止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遴选并确定承办城市及预备城市。
遴选采取专家评议和实地调研等方式综合开展。
承办城市于开幕式前1年不能开工建设园博园,或承办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合承办的,改由预备城市承办。
本届未替补承办园博会的预备城市,如继续申办下一届园博会将给予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园博会实行开放办展。遵守园博会举办宗旨和办会原则的国内外城市、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按自愿原则依法参加园博会各项活动。
参展方的权利义务由参展方与承办单位协议约定。参展经费原则上由参展方自行承担。
参展方应将参展方案报组委会审定,并严格按照组委会审定的参展方案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园博会筹办和运营期间安全保障工作,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展会安全有序举办。
第十八条 园博园作为城市公园绿地保留的部分不能少于50公顷,并划定城市绿线,纳入城市绿地系统管理。园博会闭幕后园博园内展园、展品的处置,由参展方与承办单位协议约定。
第十九条 承办城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展后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申办报告和政府承诺书内的重大内容。确需变更的,展会期间须报组委会审议,展会结束后须经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直辖市承办时,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批。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在园博会建设、运营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园博园的后续利用和保护管理进行监督。对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和申办承诺的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园博会申办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做好园博会标志等产品的开发使用。园博会会徽为“花”字的变体,其黄、红、蓝三部分分别为C、Y、B三个字母,是“CHINA”及“园博”汉语拼音字母的缩写。园博会会旗是以园博会会徽为图案的白色旗帜。园博会会歌为《七彩的梦》。园博会吉祥物由承办单位负责征集和初审,报组委会审定后公布。园博会文化创意产品由承办单位引入市场机制开发经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建城〔2015〕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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