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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时间:2019-01-16 11:30
【概要描述】湘建监督〔2019〕16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04号)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概要描述】湘建监督〔2019〕16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04号)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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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1-16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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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监督〔2019〕1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04号)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联系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6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04号)、《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湘建建〔2018〕15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信用评价的实施和申请。
信用评价分为省级评价和市州级评价两部分。省级评价在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中实施。市州级评价由市、州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是指县、县级市,以及不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享有县级管理权限的区。近年来,已经由国务院批准撤县(市)改区,并纳入省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区,可以保留县级管理权限。
申请省级评价的企业,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发地或者公司住所地的市州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在我省两个以上市州或者县(市、区)登记设立分公司的省外企业,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个市州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且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改变。企业可以向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发地、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市州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其“社会贡献”情况进行评价。
二、信用评价的考核依据和计分细则。
(一)工程业绩。施工许可金额统计排名时,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281号)规定录入的工程业绩视同施工许可证的业绩。其中:因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将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金额视同施工许可金额进入统计排名之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金额不再计分。停建、缓建、调整投资规模或者施工过程中解除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应当由企业根据停建、缓建或者投资概算调整文件、承发包双方签署的清算文件变更工程业绩信息。
(二)纳税情况。纳税信用以税务机关发布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纳税信用级别发生了变化的,按照新的纳税级别计分。缴纳所得税金额以湖南省税务机关出具的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者银行出具的所得税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作为考核依据,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其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的营业收入所占比例加权折算的原则,将缴纳所得税金额分别计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以及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发生所得税退税的,以税收收入退还书作为依据,进行折算后冲抵已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三)建筑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1.企业以施工总承包资质申报获得的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和芙蓉奖,按照工程类别分别计入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
企业以专业承包资质申报获得的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分别计入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序列。
已经获得上述除中国钢结构金奖以外的国家级奖项的工程项目,再次申报获得其他国家级奖项的,不论时间年限均不计分。
2.企业以施工总承包资质申报获得的省优质工程,以及省建筑施工质量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不分工程类别,计入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
企业以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分包方式)申报获得的省优质工程,以及省建筑施工质量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分别计入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序列。
3.企业申报获得在全国范围组织学习交流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工地)的,按照工程类别,分别计入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同一施工标段承担标准化工地施工的企业超过一个的,只对排序第一的企业计分。
4.列入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优良企业、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考评不合格企业、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不合格企业的,不分资质类别,计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以及所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考评优良企业暂不计分。
未列入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不合格企业名单的专业承包企业,视同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优良企业计分。
5.列入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季度考评不合格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考评不合格项目的,不分资质类别,计入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以及所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
6.企业申报获得的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中国建筑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芙蓉奖、省优质工程,不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专业工程的,不予计分。
7.列入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计分的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芙蓉奖和列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计分的获奖项目,已公布的名单或表彰文件中,无法分辨工程类型的,不予计分。
(四)行业资信。行业资信评价结果发布之前,统一计2分。
(五)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分别以刑事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省厅公布文件为考核依据。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处理的,不分资质类别,计入企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以及所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处罚,是指1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处罚。
同一违法违规事项同时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照最高处罚决定的分值扣分。同一违法违规事项先后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照首次处罚决定的分值扣分。
三、采集录入信息的时间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原则上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工作,并对外公示72小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转入评价系统后台保存。季度末月11日0时之前产生的相关信息应当进入本季度信用评价计分。
四、评价结果的运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的省级信用评价结果尚未正式公布之前,招标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信用评价分值中省级评价分值统一计90分,市州信用评价分值按照评价系统公布的分值计取。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满720天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按全省平均值(不含市州社会贡献分值)计取,如果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高于全省平均值,则按该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计取。
五、弄虚作假问题的处理。企业有未如实录入或者未及时录入纳税信用等级、缴纳所得税金额和变更工程业绩,伪造、变造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资料的,重复录入相关信息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且对其有利的,给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有未如实录入或者未及时录入刑事处罚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且对其有利的,延长刑事处罚决定书使用期限90天。即:刑事处罚决定书在信用评价的使用期由360天延长至450天。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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